《桦川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进入政府审查阶段,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参与。该条例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到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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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5日
桦川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桦川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按照《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桦川县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桦政发﹝2020﹞43号)和《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全面推行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桦政调﹝2020﹞2号)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桦川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5日
桦川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9﹞7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商改组﹝2020﹞2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新型联合监管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部门联合抽查),是指各相关部门依托黑龙江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监管系统),根据全省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按照部门联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检查对象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抽查结果依法对外公示的监管行为。桦川县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监管,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政府、市政府等对监管方式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等获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的;
(四)其他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营利性市场主体、非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经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等。非营利性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他主体。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桦川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研究县级部门联合抽查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抽查制度规范,统筹推进全县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强化对全县部门联合抽查工作的指导考核。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研究拟制县级部门联合抽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召开县级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通报、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完成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二)统筹协调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协调县级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本部门“一单两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系统建设与应用。
第七条 县级各成员,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上级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细则等随机抽查工作规范,建立完善并动态更新本部门“一单两库”。
(二)牵头开展本部门发起抽查任务,会同参与部门推进实施联合抽查任务,依法公示抽查结果,加强抽查结果综合运用,配合相关发起部门实施联合抽查检查,按业务线条组织、指导县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工作。
(三)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推进情况。
(四)做好本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相关人员保障、技术保障和设备保障工作。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八条 综合监管系统是部门联合抽查的工作平台。各相关部门应依托综合监管系统建立健全“一单两库”,组织实施随机抽查,录入检查结果。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或信用中国(黑龙江)、信用中国(佳木斯)等平台(以下统称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两库”建设。
(一)建立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县级各成员单位要依托综合监管系统建立健全本部门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确保检查对象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检查人员执法层级明确、执法边界清晰。
(二)动态更新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县级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监管、谁建设、谁维护”的原则,动态更新本部门监管对象和执法人员信息。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发起部门牵头组织,会同配合部门通过综合监管系统认领联合检查任务、匹配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及时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发起部门根据抽中的检查对象分布情况和随机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情况,会同各配合部门成立联合抽查组。发起部门相关执法检查人员任组长,参与部门执法检查人员作为成员。联合抽查组采取组长负责制,由组长统一协调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等,有序开展联合抽查,确保“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二条 联合抽查组应结合部门监管实际,合理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抽查检查:
(一)网络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先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信用中国(佳木斯)和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按照抽查检查内容,对照核查被检查对象相关情况。网络检查能够核实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再检查相同内容。
(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在网络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检查对象相关情况。检查前,联合抽查组应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有关检查时间、事项等内容,提示准备相关材料,法律法规规定检查前不宜告知的除外。确因监管需要或涉及专业领域的,联合检查组可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抽查。
(三)记录结果。联合检查组应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随机抽查检查结果汇总表,并于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发起部门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录入抽查结果信息。检查结果录入应准确及时,相关信息通过公示平台归集于检查对象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检查结果的,视为未完成检查任务。
第五章 结果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联合抽查中,发现问题需责令改正的,由实施检查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向有权管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各成员应严格按照本单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联合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负责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各成员单位应将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督促工作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指县级各成员单位,包括全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全部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