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21-12-30 15:28:56浏览次数:1350

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您好!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为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按照省人社厅统一要求部署,我县将全面开展核查追缴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动,从严整治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及整改要求

1、领取待遇人员已经去世,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仍然领取待遇的;由参保人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及时将冒领的养老金返还至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并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清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同一人员跨地区、多户头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请选择保留其中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3、领取待遇人员受刑事处罚,服刑期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参保人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及时向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或户籍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

二、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每季度一次。超过认证时限没有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将暂停发放养老金。

请未认证人员按期通过“龙江人社”APP进行认证。对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自主认证的,本人或家属可向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申请上门认证,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古语云:“人无信不立”,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冒领养老保险金也并不是贪便宜的小事,而是可能触犯法律的大问题。涉及违法犯罪的还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在银行贷款、子女就业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希望广大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冒领行为的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冒领的养老金。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举  报   电   话 : 0454-3822872

业务咨询电话:  0454-3824839
 
 

桦川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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