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财政局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黑财综〔2016〕4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桦川县税务局函告我局的各年度未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名单,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3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此公告。
桦川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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