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作出文号为[黑交0414交简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送达当事人。
经我局案件复核,发现该起行政处罚案件存在违法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黑交0414交简罚(202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桦川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8日
监审:高明文
审核:苏永辉
编辑:王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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