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受理黑龙江龙粮油脂有限公司10万吨米糠及3万吨大豆制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受理情况及拟审查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6日—2026年5月1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15246467543
通讯地址:佳木斯市桦川生态环境局
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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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受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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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龙江龙粮油脂有限公司10万吨米糠及3万吨大豆制油加工项目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南段(桦川县泰丰植物油脂有限公司院内) |
黑龙江龙粮油脂有限公司 |
黑龙江国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2026-5-6 |
拟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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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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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龙江龙粮油脂有限公司10万吨米糠及3万吨大豆制油加工项目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南段(桦川县泰丰植物油脂有限公司院内) |
黑龙江龙粮油脂有限公司 |
黑龙江国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悦来大街南段(桦川县泰丰植物油脂有限公司院内)。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内容:计划利用现有米糠加工生产线生产,年加工10万吨米糠,年产16000吨米糠油,并利用现有闲置的压榨及精炼生产线,年加工大豆3万吨,年产大豆油4320吨,并将现有10t/h生物质蒸汽锅炉更换为15t/h生物质蒸汽锅炉。本项目米糠油生产规模增加超过30%,新增大豆油压榨及精炼生产线,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生物质锅炉额定蒸发量增加,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属于重大变动。因此,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
一、废气 施工期:1、施工期扬尘分析。本项目施工期工程量小,无土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燃油动力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的废气以及运输车辆产生的扬尘。 2、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为控制扬尘的影响,建设单位应严格采取以下施工污染控制对策:(1)运输车辆要完好、装载不宜过满、对易起尘物料加盖篷布、控制车速、减少卸料落差等内容。(2)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工作。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施工扬尘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1、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本项目大豆原料在压胚、蒸炒、压榨以及膨化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异味,废气中主要含有少量臭气,通过在车间顶端加装排气扇,增加通风次数,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进行定量分析。本项目预处理车间废气主要为米糠清理产生的粉尘,膨化后烘干工序产生的粉尘及大豆清选产生的粉尘;浸出车间废气主要为浸出工序产生的正己烷废气,脱溶、干燥、冷却工序产生的正己烷不凝气,蒸发工序产生的正己烷不凝气,汽提工序产生的正己烷不凝气,主要污染物为正己烷,以非甲烷总烃计;精炼车间脱色、脱臭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生物质锅炉燃烧产生的锅炉烟气;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产生的恶臭污染物。 2、废气污染物排放源强 (1)预处理工序粉尘(G1) 经计算,预处理车间有组织废气产生量为20.7t/a、产生速率2.464kg/h、产生浓度246.429mg/m3,经布袋除尘器(去除效率99%)处理后预处理车间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为0.207t/a、排放速率0.025kg/h、排放浓度2.464mg/m3;无组织废气产生量为2.3t/a、产生速率0.274kg/h,根据《排污申报登记使用手册》中装卸载封闭式储藏粉尘按抑尘率99%计算,本项目预处理车间为密闭建筑物,因此本项目预处理车间粉尘无组织排放量为0.023t/a、排放速率0.003kg/h。 (2)浸出车间废气 经计算,浸出车间有组织废气产生量为123t/a、产生速率14.643kg/h、产生浓度1464.286mg/m3,经冷凝+石蜡吸收(去除效率99.9%)处理后浸出车间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为0.123t/a、排放速率0.015kg/h、排放浓度1.464mg/m3。 (3)精炼车间废气 经计算,精炼车间有组织废气产生量为0.18t/a、产生速率0.021kg/h、产生浓度10.714mg/m3,经石蜡吸收+活性炭吸附(去除效率99%)处理后精炼车间有组织废气排放量为0.002t/a、排放速率0.0002kg/h、排放浓度0.107mg/m3。。 (4)溶剂油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废气 经计算本项目溶剂油储罐大呼吸排放量为0.048kg/m3(0.0051t/a),小呼吸溶剂油的排放量为1.463kg/a(0.0015t/a),本项目正己烷储罐采用卧式罐,罐顶设建设气相平衡管相关设施1套,减少罐车进料大呼吸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90%以上,则溶剂油装车操作过程的大呼吸排放量为0.0005t/a,溶剂油储罐大小呼吸排放量为0.002t/a。 (5)生物质锅炉废气 经计算,锅炉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40m高烟囱(DA004)排放,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煤锅炉标准限值(颗粒物:50mg/m3,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要求。 (6)污水处理站废气 经计算,厂内污水处理站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NH3:4.9kg/h,H2S: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要求。 3、废气排放口基本情况 (1)排气筒达标高度符合性分析 ①本项目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根据标准中“7.1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严格执行50%”。本项目预处理车间排气筒(DA001)高度15m,浸出车间排气筒(DA002)高度15m,精炼车间排气筒(DA003)高度15m,未能高出本项目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最高建筑(锅炉房,高度22m)5m以上,因此本项目预处理车间、浸出车间、精炼车间排气筒废气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确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值。 ②本项目运营期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标准,本项目锅炉烟囱(DA004)高40m,烟囱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及“新建锅炉房烟囱高出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米”要求。本项目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为锅炉房,高度22m,满足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要求。 ③本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6.1.1要求: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排气筒高度15m,满足标准要求。 (2)污染物达标分析 ①预处理工序生产时间24h/d,年工作时间以8400h/a计,依据上述计算结果,预处理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2.464mg/m3、排放速率0.025kg/h。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120mg/m3),有组织废气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的50%(15m高排气筒颗粒物折半排放速率1.75kg/h)。 ②浸出工序生产时间24h/d,年工作时间以7200h/a计,依据上述计算结果,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冷凝+石蜡油吸收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1.464mg/m3、排放速率0.015kg/h。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120mg/m3),有组织废气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的50%(15m高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折半排放速率5kg/h)。 ③精炼工序生产时间24h/d,年工作时间以8400h/a计,依据上述计算结果,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石蜡油吸收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0.107mg/m3、排放速率0.0002kg/h。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120mg/m3),有组织废气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要求的50%(15m高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折半排放速率5kg/h)。 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活性炭吸附+石蜡油吸收处理后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排放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④锅炉生产时间24h/d,年工作时间以8400h/a计,依据上述计算结果,锅炉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45.533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85.374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00mg/m3。锅炉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标准限值(颗粒物:50mg/m3,二氧化硫:3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要求。 ⑤污水处理站生产时间24h/d,年工作时间以7200h/a计,依据上述计算结果,废气(氨、硫化氢)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氨排放速率0.00077kg/h、硫化氢排放速率0.00003kg/h。污水处理站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NH3:4.9kg/h,H2S:0.33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要求。 4、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 (1)有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 建设单位在做到本项目提出的废气治理措施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活性炭装置的运行及维护手册中的内容,定期对设备进行点检。在做到本环评提出的监管措施后,项目采取多级活性炭吸附的废气治理措施能够做到稳定运行,排放的废气可满足相关标准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 本工程厂区内车间外、储罐外及危险废物贮存库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限值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厂界标准限值要求。 6、监测计划 本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制定。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并将信息记录和信息报告存档,全过程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要求。排污单位应掌握本单位的污染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对污染物排放、周边环境质量影响进行监测要求。 二、废水 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无土建施工,无施工废水产生,施工期废水来源于现场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为COD、NH3-N,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进入桦川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运营期:根据前文水平衡分析,本项目所排放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浸出废水、精炼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和冷却塔排污水。其中冷却塔排污水为清净下水,与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一同经市政管网排入桦川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余废水污染物主要为pH、COD、BOD5、SS、NH3-N等。 本项目生活污水、冷却塔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及纯水制备产生浓水经市政管网排入桦川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浸出废水、精炼废水排入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工艺为“隔油沉淀池+调节池+高效溶气气浮+厌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清水池”,污染因子综合处理效率分别为COD:90.5%、BOD5:91%、NH3-N:45%、SS:88.5%、动植物油:9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884-2018)中指出: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是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工况,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指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非正常工况情景考虑污水处理站运行故障,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设备检修。 本项目采用“隔油沉淀池+调节池+高效溶气气浮+厌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清水池”处理工艺,处理规模为40m3/d,预处理为隔油、沉淀属于可行技术,厌氧池为厌氧处理技术,属于推荐的可行技术。根据源强核算。 本项目浸出废水、精炼废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要求及桦川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为:COD≤300mg/L,BOD5≤170mg/L,SS≤250mg/L,NH3-N≤40mg/L,TP≤3.8mg/L,pH 6-9(无量纲))后,经市政管网排入桦川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本项目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处理浓水、冷却水排污水均不与物料直接接触,直接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桦川县污水处理厂,经上文分析,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桦川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为:COD≤300mg/L,BOD5≤170mg/L,SS≤250mg/L,NH3-N≤40mg/L,TP≤3.8mg/L,pH 6-9(无量纲))要求。因此,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处理浓水、冷却水排污水与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浸出废水、精炼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桦川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经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松花江。 桦川县污水处理厂采用EBIS工艺,污水经过生化池反应后进入深度处理间,进一步脱磷除氮,降解悬浮物,后经紫外线消毒后排入松花江,设计处理能力为2万t/d,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目前桦川县污水处理厂剩余处理能力约为0.6万m3/d,本项目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污水排放量为36.34m3/d,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软化水处理废水及冷却塔排污水排放量为74m3/d,占污水处理厂剩余处理能力的1.84%,从水量上看,桦川县污水处理厂有能力接纳本项目产生的废水。根据上文分析,本项目废水经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可以满足桦川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不会对桦川县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从水质上看,桦川县污水处理厂能够接纳本项目产生的污水。 综上所述,本项目运营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被环境接受。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HJ 1110-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项目排污特点制定,针对本项目排放的废水污染物,企业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噪声 施工期:1、施工期噪声分析。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安装及调试噪声和运输车辆噪声。根据《建筑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规定,施工噪声控制在昼间70dB(A),夜间控制在55dB(A)。 2、施工噪声控制措施。(1)施工时间为6:00到22:00。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建设单位公告当地居民。(2)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降至最低,并在施工现场所在地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与受其噪声污染的居民组织和有关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施工。(3)施工现场合理布局,避免局部声级过高,尽可能将施工阶段的噪声减至最小。(4)现场施工人员要严加管理,拆卸模板时要防止模板互相撞击噪声扰民,要文明施工。因此,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项目施工噪声对外环境影响较小。 运营期:设备噪声源强参考《噪声控制工程》(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高红武)表1.1常见工业设备噪声范围中的数据。本项目对设备的基础加装减振基座的方法减少噪声强度,本噪声污染源主要为膨化机、刮板机等工艺设备以及各类泵机、风机等设备运行噪声,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时噪声源强约为75~85dB(A)。 为避免以上噪声对项目周边区域造成环境影响,建设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噪声控制: (1)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选用先进的低噪设备,以从声源上降低设备本身噪声; (2)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安装,做好动平衡,采用独立基座,减少振动的发生; (3)风机采用软性连接,基础减振等措施,根据实际产噪情况加装消声器; (4)应做好生产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适当设置吸声材料及隔声措施从而降低噪声的产生; 本项目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本工程采取的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后,厂界外1m处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本项目运营期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本次环评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提出项目生产运行阶段的污染源监测计划, 四、固废 施工期: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来自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专人清扫,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理。综上,施工期固体废物处置率为100%,随着施工期的结束固体废物对环境影响随之消失,对环境影响可被接受。 运营期:本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清理杂质、预处理车间收集粉尘、油角、脂肪酸、废白土、锅炉炉渣、锅炉除尘器收集粉尘、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布袋、污泥、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废活性炭(精炼车间)及废机油。 (1)生活垃圾(900-099-S64)。生活垃圾按0.5kg/人·d计算,项目员工20人,年工作350天,产生量为3.5t/a,集中收集,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置。 (2)预处理车间清理杂质(900-099-S59)。预处理工段将米糠、大豆中杂质去除,主要为碎石及编织袋丝等,杂质产生量65t/a,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市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3)预处理车间收集粉尘(900-099-S59)。根据工程分析,预处理车间收集的粉尘量为22.77t/a,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市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4)油角(133-002-S13)。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脚约为72.18t/a,外售综合利用。 (5)脂肪酸(900-099-S13)。工艺过程中收集的脂肪酸约为17.82t/a,外售综合利用。 (6)废白土(133-001-S13)。项目脱色工序,过滤过程会产生废白土,植物油无法避免地会附存在白土颗粒中,毛油损耗率约为2%,白土使用量为135t/a,则废白土产生量为225t/a,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废白土渣集中收集用密闭容器保存后存入废白土间,厂家回收处理。 (7)锅炉炉渣(900-099-S03)。计算公式后最终求得本项目生物质锅炉灰和炉渣产生量为5776.052t/a,根据工程分析,锅炉灰产生量为1930.536t/a,则锅炉炉渣产生量为3845.516t/a,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8)锅炉除尘器收集粉尘(900-099-S59)。根据工程分析,锅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量为1922.814t/a,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9)废离子交换树脂(900-009-S59)。根据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废离子交换树脂产生量约为0.3t/a,每年更换一次,即产即运,不在厂区内长时间储存,由厂家回收利用。 (10)废布袋(900-009-S59)。根据设计单位提供资料,废布袋产生量约0.2t/a,更换时交由厂家回收利用,不在厂区内储存。 (11)污泥(900-099-S07)。污泥是污水处理厂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本项目BOD5去除量为11.629t/a,干污泥含量约占BOD5总量的85%,干污泥量为13.681t/a。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卫生填埋。 (12)废活性炭(污水处理站)(900-008-S59)。根据本项目处理规模并采用经验数据(《简明通风设计手册》活性炭有效吸附量qe=0.24kg/kg活性炭)估算,则本项目吸附所需活性炭量0.112t/a,为保证吸附效果,活性炭每3个月更换一次,活性炭箱内一次填装活性炭30kg,废活性炭产生量约为0.147t/a,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市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处置。 (13)废活性炭(精炼车间)。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39-49。由专用容器存储,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14)废机油。 本项目设备定期检修会产生废机油,产生量约为0.1t/a,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该部分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 危险废物贮存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执行,具体如下: 危险废物在收集时,按《关于加强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和形态,采用相应材质、容器进行安全包装,并在包装的明显位置附上危险废物标签。通过严格检查,严防在装载、搬迁或运输中出现渗漏、溢出、抛洒或挥发等不利情况。 项目危险废物贮存库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的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对地面防腐防渗,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对周边大气环境、水环境影响不大。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要求:贮存库应具有固定的区域边界,并应采取与其他区域进行隔离的措施。贮存库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和防止危险废物流失、扬散等措施。贮存库贮存的危险废物应置于容器或包装物中,不应直接散堆。贮存库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形态、物理化学性质、包装形式等,采取防渗、防漏等污染防治措施或采用具有相应功能的装置。贮存库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最大贮存量。 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规范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性质、产生环节、利用处置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暂存点日期、存放暂存点位置、废物出暂存点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确保厂内所有危险废物流向清楚规范。 综上,本项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不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丢弃,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理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
附件:1. 黑龙江龙粮油脂有限公司10万吨米糠及3万吨大豆制油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监审:张玉成
审核:黄振宇
编辑:王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