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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环罚〔2026〕桦川01号)

日期:2026-06-26 16:1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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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6桦川01

当事人名称: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0826308677****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四马架镇长胜村长新屯

我局于20263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基本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7.受委托人与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劳动合同(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受委托人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劳务关系及职务);

8.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送达地址及方式);

9.现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所在位置及粪污排放地点);

10.现场图片(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现场检查情况、现场采样情况及违法事实);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环评登记信息);

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排污登记信息);

13.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及还田协议(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桦川县春凤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已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并签订还田协议);

14.黑龙江环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环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黑龙江环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1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50812050724)(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环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公司资质);

16.采样人员资质(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环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采样人员资质信息);

17.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桦川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我局委托黑龙江环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开展检测);

18.检测任务单及采样原始记录(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环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任务及采样信息);

19.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报告编号:HY20260330-03)(提供时间:2026512日,2026514日,提供单位:黑龙江环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结果及送达情况);

2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提供时间:202651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1.复查笔录(提供时间:20264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整改情况);

2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及企查查网站截图(提供时间:20265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经济承受度为中型);

2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525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次数);

24.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材料(提供时间:202652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5.执法人员执法证(提供时间:2026330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26.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提供时间:2026529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665日以《行政处罚事(听证)知书》(环罚告〔2026桦川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接到《行政处罚事(听证)知书》(环罚告〔2026桦川01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

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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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张玉成

审核:张志鹏

编辑:曲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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