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桦川县税务局关于提交桦川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名单的函》(桦税函[2026]60号)要求,现对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未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请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
二、已申报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已申报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残保金;
三、已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已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继续及时足额缴纳残保金,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
请各用人单位做好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同时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此项工作,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咨询电话:桦川县财政局税政股0454-3826633
特此通知。
桦川县财政局
2026年7月14日
监审:贾明良
审核:祝浩洋
编辑:孙雪晶
黑公网安备 230826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