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之规定,现将我县即将到期的采矿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以下采矿权有效期即将届满,如需继续采矿,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二、不再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对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采矿许可证注销后,原采矿权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仍应继续履行。
四、请相关采矿权人高度重视,按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即将到期采矿权名单
| 序号 | 许可证号 | 项目名称 | 申请人 | 有效期起 | 有效期止 |
| 1 | C2308262021107100152686 | 桦川县苏家店北山采石场 | 桦川县鸿业石材有限公司 | 2021-10-9 | 2026-10-9 |
2026年9月9日
监审:王力强
审核:沈红宇
编辑:吴瀚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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