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桦川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公告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的规定,以及省、市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的相关部署,结合桦川县工作实际,现确定桦川县财政局为桦川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有关职责。
桦川县财政局
2026年10月30日
监审:贾明良
审核:冯亚臣
编辑:陈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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