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和佳木斯市《关于印发〈落实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职责清单〉和〈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实施,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落实落地,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全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大幅提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非煤矿山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进一步强化;非煤矿山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监管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明显提升;严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标准、密切配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中央党校开展露天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培训;密切配合省应急管理厅采取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实现全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五职”矿长每年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2.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推进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严格执行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全面细致做好应急准备。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认真开展应急演练,聚焦从业人员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开展两次以上桌面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安全避险应急处置要求。
(二)推进法规标准提升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4.严格落实矿山安全标准。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KA标准等标准规范。严格落实《黑龙江省非煤矿山“机械化、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现代化”建设标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标准》。
5.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每月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由主要负责人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实现动态“清零”。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隐患“一患五查”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员工报告隐患奖励制度,完善全员自主排查隐患常态化机制。
6.健全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要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
(三)开展非煤矿山产业结构重点攻坚
7.严格非煤矿山安全准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坚决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进一步提高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独立生产系统设计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8.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强化安全设施设计实质内容审查和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9.推动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要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置措施,健全关闭退出遗留问题配套政策与保障机制。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提请县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非煤矿山,积极引导退出。
10.整合重组一批。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
(四)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1.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严格执行《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纳入复工复产前置条件,对未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矿山,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要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普查不清的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矿山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
12.推进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治理资金投入,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
13.加强服务机构监管。严格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支撑,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咨询、培训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加强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失实报告、虚假报告、超资质认可范围评价检测、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4.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及专项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严格动火作业、运输提升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定期开展地面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对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到位、未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未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排查治理的矿山企业,通过警告、约谈、处罚、降低或撤销标准化等级等方式倒逼企业加强建设。
15.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推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动态监管。要细化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政策,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六)开展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
16.深入推进精准安全检查执法。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工作方式,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加大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力度等行为,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2024年底前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统计、执法责任倒查、执法激励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7.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真相、查清事故原因、厘清事故责任,精准追责问责。坚持“一案双查”,既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也要倒查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持续深化事故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对非煤矿山领域发生的亡人事故,要做到100%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督促加快事故调查进度。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统计信息。因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18.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发生涉险事故的,一律约谈企业,制作警示教育片,责令停止生产、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山,必须停产整顿,严格组织验收。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19.落实矿山安全国家监察意见。各相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关于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20.加强安全“会诊”服务。采取政府采购、聘请专家等方式成立服务组,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每年对生产、建设露天矿山开展安全“会诊”服务,帮助企业全面排查隐患,分析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安全管控措施,指导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1.加强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向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停产停建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应按规定向负责日常安全监管的部门书面报告。
22.严把复工复产质量。调度掌握全县非煤矿山停产停工情况,督促定期巡查,分类落实安全监管措施,严防明停暗开。及时研判应对集中复工复产安全风险,督促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程序,加强现场验收和明查暗访,确保复工复产高峰平稳有序度过。对于灾害严重、长期停工停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煤矿山,应将智能化建设作为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
(七)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及佳木斯市《关于印发〈落实省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职责清单〉和〈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及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全社会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4.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接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的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或报告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25.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培训。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监管队伍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参加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集中培训。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到非煤矿山企业锻炼交流力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积极挖掘执法先进典型向上级推荐,大力弘扬执法人员先进事迹,持续强化正向激励引领。依托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干部网络学院等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大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6.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配备使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记录仪。
27.强化执法监督。全面使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和全过程执法监督,实施执法文书修改留痕管理、智能提醒。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九)压实安全生产责任
28.强化安全包保职责。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属地责任,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细化领导包保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县级领导包保名单。
2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督促露天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文件“五职矿长”签批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文件在企业的贯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县应急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局、住建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统筹部署并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
县应急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做好非煤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为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查处无证勘察、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土地使用布局规划工作。
县公安局县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登记、使用管理和依法打击私挖乱采、无证开采、盗窃国家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工信局负责指导非煤矿山进行工业技术改造提升工作,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时强化安全生产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非煤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三同时”制度。
县发改局对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关闭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住建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负责非煤矿山消防设施的设计、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非煤矿山生活区、加工区等地上建筑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合法非煤矿山企业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等监管工作。
各相乡镇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每个年度的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要加大督促推进力度,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要推动企业制定治本攻坚实施方案,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治本攻坚领导机构及其工作专班,明确治本攻坚年度任务、责任分工、推进措施、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治本攻坚取得实效;要定期向工作专班汇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二)强化政策支持。要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在资金、政策方面支持非煤矿山企业持续深化重大灾害治理,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支撑保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瞒报谎报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核查属实的,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三)强化激励引导。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培育选树一批示范单位。要加大对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以示范引领推动工作落实。
(四)加强工作调度。要实行工作进度定期调度、通报、约谈制度,每月汇总各有关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进展情况。于4月26日前报送非煤矿山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推进落实方案和各个年度任务清单、部门责任清单;每月26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2026年12月5日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及总体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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