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桦川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桦川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
2.桦川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概念、原则及标准
桦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附件1:
桦川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范围内启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要求,建立完善个性化、差异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机制,提高我县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和省、市有关工作安排,围绕创业扶持、梯度培育、创新服务、转型升级等全链条发展的层级式针对性政策供给体系,以分类促进示范性带动作用,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提升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是建立分型标准开展精准帮扶。建立完善分型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其如实报送年报,提高数据质量。
二是建立分类指标体系精准培育。在分型基础上,研究确立“名特优新”分类指标体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自愿参与、审核确认、公正公开”的申报遴选和培育机制,推动制定针对不同分类个体工商户的培育政策。
三是统筹数据共享推动结果运用。打通个体工商户分型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建设全省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四是加大政策宣传突出示范引领。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按照“名特优新”分类开展精准帮扶和梯度培育的政策意图,积极营造政府支持、社会关注、商户参与的浓厚氛围,大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提质增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在财税、金融、信贷、人才、社保、执法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完善评估机制。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自查,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发挥作用、见到成效。
(三)加强统计监测。做好工作联系点统计监测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完善抽样调查样本,加强各类收入群体标准研究,摸清个体工商户发展结构特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动态监测机制。
(四)规范执法行为。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为个体工商户发展营造法治化、人性化的宽松发展环境。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坚决守牢安全底线,净化市场秩序;同时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包容审慎,建立公布不罚轻罚清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打造宽严相济的市场发展环境。
(五)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成长范例的宣传力度,有效带动更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发展。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鼓励个体户创新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营商环境。切实增强舆论引导力,全面调动个体工商户的积极性。
附件2:
桦川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概念、原则及标准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工作的要求,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结合桦川县实际,制定桦川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3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按照国家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基础分型标准,依托个体工商户在纳税、社保、雇员、年报等方面信息,综合比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工作,提升分型结果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分型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
1.生存型
符合分型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上一年度有2-3名(含)雇员;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
(5)上一年度有4名以上雇员。
4.不纳入分型的范围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都不纳入分型培育的范围: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3)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入市场监管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社部门的拖欠工资黑名单、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之内的个体工商户;
(6)近三年或开业以来曾发生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事件和违法违规事件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入库机制
(一)入库来源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入库来源包括:
1.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
2.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荐确定。
(二)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确认、推荐、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三)确认和推荐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根据当地入库标准选拔确认或组织推荐。选拔确认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暂定名)进行审核,并对拟确认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库。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本省(区、市)入库数据后,将数据按时交换至市场监管局分类名录库。
部门推荐认定,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专班)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作用,根据业务指责范围选择有代表性的“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等进行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由被推荐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录、填写申报资料,否则推荐无效。
四、有效期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7月底完成年度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1.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三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三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3.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培育政策
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或实行“无事不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同时,结合各地实际给予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例如:
1.“知名类”: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专利服务和保护等;其他符合“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2.“特色类”: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对接上下游资源;优先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展示;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旅游质量效益提升行动及产品推广项目;参加消费季、美食节等活动;其他符合“特色类”特点的政策措施。
3.“优质类”:针对辖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强化事迹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积极鼓励和引导传承人在经营机制、财务管理方面进一步完善增强发展动力;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其他符合“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4.“新兴类”: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等各项服务措施,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等;鼓励支持新兴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指导申报拥有新型类知识产权;其他符合“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措施。
对符合入库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覆盖面。
六、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电脑端和手机端(微信)进行申报,申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
2.必须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尚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先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
3.必须属于三型中的成长型或发展型;但各级推荐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录、申报不受成长型或发展型限制,推荐时主管部门需要填写推荐理由、推荐单位。
4.同一个省份下、同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只允许选择一个进行申报;
5.只能选择“名、特、优、新”其中的一个分类进行申报。
(二)区、市逐级审核确认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审核期内,可通过电脑端打开系统进行审核操作,分工如下: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的审核、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审核工作是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申请材料给予通过、退回(个体工商户可重新修改材料)或驳回(个体工商户本年度不可再进行申报)处理。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由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完成后,通过平台或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对拟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异议及时处理。所有工作完成后通过系统将名单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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