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吸引人才到我县创新创业,加强人才住房保 障,规范人才公寓(含专家公寓) 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人才公寓建设及人才租房年度租金财政补贴办法》(黑组发〔2017〕1号)和《佳木斯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佳建联〔201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人才专享、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使用管理。
第三条 县本级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公寓保障对象为县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人才,县属企业引进的定向选调生等各层次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 导,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审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省级财政人才租房年度补贴的受理和审核及向市人社局报送复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人才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申请省级财政人才租房年度补贴的复审及向市财政局报送复核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人才公寓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与管理监督;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人才公寓的分配、登记、运营、维护、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对符合入住条件人才的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人才公寓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人才公寓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等多种方式筹集,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20m以内。建设人才公寓涉及的资金补助、用地规划、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参照《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号)相关规定执行,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执行公租房统一政策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七条对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由省 级财政给予租房补贴: 被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给予 每人每月400元租房补贴;被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国外、省外柔性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租房补贴;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师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租房补贴。
第八条 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条件的人员享受租房补贴最长期 限为5年。
第九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全部用于支付人才公寓的物业费、供热费和维护维修等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 人才公寓使用人和用人单位应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 申请省级财政年度租房补贴资金,并按时提供相关手续。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经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认定为符合人才公寓保障条件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县(区)无自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申请1套人才公寓。
第四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使用坚持“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 ”的原则 ,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审定的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轮候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同类层次人才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桦川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桦川县城区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领取《桦川县人才公寓入住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如实填写后,由所在单位初审后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提交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受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才公寓申请的受理工作。
(三)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批后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在我县政府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核查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及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轮候程序,等待分配住房。
(五)分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向申请单位发出《桦川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第五章 租金及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分配后,申请人须凭《桦川县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在5日内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签订《桦川县人才公寓入住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使用实行合同管理,入住合同一年一签,使用人连续入住人才公寓不得超过5年,合同期满后使用人因特殊情况继续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使用人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审批。
第十七条 入住合同应当明确住房的位置、面积、结构以及 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入住期限,房屋维修责任,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 理使用的义务,同时须按照入住合同约定缴纳房屋履约保证金2500元。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或其他违约行为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
第十九条 人才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夫妻共住或三口及以上居住的,对其共同居住人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为: 硕士研究生共同居住人按租金标准的60%收取租金,本科生共同居住人按租金标准的80%收取租金。共同居住人入住人才公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共同居住人因特殊情况继续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实行“一事一议”,由使用人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审批。
第二十条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人才公寓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及维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入住人才公寓免收租金,需按照入住合同按时缴纳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梯、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收入纳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按照“经济环保”原则 ,实施一次性精装修。使用人及其用人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和长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所在单位应主 动申报并及时腾退人才公寓:
(一)入住合同到期的;
(二)已在本县购买住房(包括入住对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或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三)工作单位变动1个月及以上未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的;
(四)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的退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用人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二)解除入住合同。用人单位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 腾退手续。
(三)退出房屋。使用人须在退房当日前缴清租金、水电等费用,并腾空房屋。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五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终止其入住合同,责令收回入住的人才公寓住房,使用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违约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将公寓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使用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违反人才公寓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对存在上述情形的使用人,自退出人才公寓住房之日 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人才公寓居住对象等行为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相关住房及违规所得,同时取消该单位在3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记入人才公寓诚信管理档案,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人才公寓使用人的工作调动、房产变化情况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半年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在人才公寓申请、分配、入住、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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