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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桦川县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期:2025-12-31 12: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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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联20252           签发人:褚兴民  贾明良 

 

关于桦川县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     收费标准的批复

 

桦川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桦川县公办养老机构进行床位费、护理费定价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桦川县公办养老机构目前管理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经政府同意,现将桦川县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床位费

房间类型

 间  配  置

收费标准

(元/床/月)

备注

双人间

多功能护理床、呼叫系统、家俱(餐座椅、更衣柜、床头柜、电视柜)、数字电视、直饮水机、无线wifi;提供服务内容:日常人员管理、安全巡视管理、日常生活照料,房间卫生管理个人卫生管理、心理健康管理、政策宣讲教育等。

500元

 

2.护理费

护理级别

收费标准

/人/月

助浴、洗衣、理发、房间卫生清理等

100元

介助

三级照护

按照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DB23/T3275-2022)三级照护服务内容执行

300元

介护

二级照护

按照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DB23/T3275-2022)二级照护服务内容执行。

900元

一级护理

按照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DB23/T3275-2022)一级照护服务内容执行。

1200元

特级照护

按照黑龙江省《养老机构分级照护服务规范》(DB23/T3275-2022)特级照护服务内容执行。

协商定价

3.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4.医疗费,按实际发生情况据实核算。

5.入住老人有其他需求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有关要求

桦川县公办养老机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服务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此文件自20251229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三年,到期如需继续执行,请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请批复。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从其规定。

   

    桦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桦川县财政          202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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