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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7-04-10 14: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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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扶组字[2017]9

 

桦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附: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桦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年4月10日

                                                         

 桦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

 

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

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要结合县域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实现减贫目标,因地制宜确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农田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第六条  扶贫开发项目由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项目实施村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由群众民主选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申请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扶贫开发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将项目计划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扶贫开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计划内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在项目开工前可预付不超过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30%的工程启动资金。在预付资金时,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或设备购销合同、工程预算、开工报告、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等附件。在项目完工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设备签收单、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税务发票等附件。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从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建设竣工一年后,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前公告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公告公示扶贫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和扶持贫困户等情况。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村应当完善并执行村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以及负责人、监管部门和举报电话等。

项目实施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建设的扶贫开发项目依法进行招投标,制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责任、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收益分配机制、后续管理等制度,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省扶贫开发、财政主管部门。

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完成。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对扶贫开发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等进行验收和审核决算,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对扶贫开发项目验收或者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区域内的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营或者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并承担管护责任。项目区域内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应当作为扶贫开发项目的主要受益主体。村集体获得的收益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和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扶贫开发项目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非法占用或者处置,不得用于抵偿村级债务

第十五条  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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