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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桦川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16: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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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桦川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桦川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桦川县人民政府

                             201782

 

桦川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市(地)、县(市、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使资金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依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乡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我县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省下达的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比例的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我县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扶贫办负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上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扶贫办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等部门应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扶贫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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