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
《桦川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桦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桦川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农〔2017〕25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县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二条 安排给贫困县的资金,由贫困县按照黑政办发〔2017〕70号文件的要求,统筹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社会事业方面支出。中省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三条 按照政策要求,对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要紧紧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四条 整合资金坚持立足实际和扶贫攻坚规划,在资金来源渠道、资金用途、项目管理权限、项目实施主体、检查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打破部门分割,统筹安排项目,捆绑使用,集中投入,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推进项目区域可持续发展,调动贫困乡村群众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群众自筹资金发展生产。
第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及项目管理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涉农整合资金的作用,拓宽扶贫投入渠道,加大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扶贫开发办公室编制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方案,提供所编制的本县整合资金建设项目使用情况方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快涉农整合资金执行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项目由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负责,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资金核算。 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由贫困县结合实际按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统筹整合后资金的对调整资金用途的财政涉农资金,按照调整后的实际用途进行预算科目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按调整后的预算科目列支。会计核算、决算列报等,按照整合后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行项目公示制、管理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监督跟踪制和绩效考评制。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阳光操作”,不断探索完善涉农资金的整合方式方法,完善涉农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者,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以整合为名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项目,做好脱贫规划。扶贫建设项目要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工程项目按形象进度拨付,在总投资中预留3%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
第十四条 涉农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建设的项目、扶贫对象和资金额度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公示一周以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实施项目、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扶贫、发展和改革、民宗、农业、林业、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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